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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貨物裝卸設備之設計,應按實際情況作適當之假設,所採用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 第295條設計計算強度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除經特別認可者外,安全工作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安全工作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
- 第296條吊桿下端應具有適當裝置,以防止意外跳離承座。
- 第297條計算索具之張力時,索具經每一滑輪之摩擦損失,應不低於左表之數值:┌────────────────────┬──────…
- 第299條貨物裝卸設備木質結構部分,應選用無邊材、無有害節瘤、無傾斜狀纖維、無裂疵、無腐朽及無其他缺點之良質木材。並經充分之乾燥。
- 第300條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電弧熔接。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三、熔接…
- 第301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二、不得有迴紋或裂紋。
- 第302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及螺釘等,應具有措施以防止鬆開或脫落。但採強力螺栓以摩擦接合者不在此限。
- 第303條設於桅柱根部之導向滑車,其懸掛點應位於絞機捲索筒軸心中點之垂直面上,其自軸心至懸掛點間之距離,不得小於製捲筒半長之十二倍…
- 第304條貨物裝卸設備所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第305條貨物裝卸設備各絞機應具有有效之剎車裝置並應妥予固定安裝,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搖曳等狀況。
- 第306條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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