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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條 …、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二、經核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者。三、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
  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5條 …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法所規定之業務,不在此限。
  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達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當地政府之相關法令。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0條 …面同意。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所申請相關行為之範圍與方式、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五、所申請相關行為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六、所申請相關…
  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3條 …項屆期未補正。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七、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6.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6條 …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視為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並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作業管理。
  7.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2條 …二、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三、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四、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
  8.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符合下列情形。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一)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曾受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處分。(二)最近…
  9.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請表(如附表)。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三、已投資之保…
  10.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二)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三)定期評估方式。(四)績效分析。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五、指定…
  11.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7條 …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
  12.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8條 …成績優良者。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業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前項資格之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
  13.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8-1條 …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
  14.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2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15.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3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
  16.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4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17.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5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證券部門辦理證券業務,相關會計亦應整併於證券帳處理。二、銀行證券部門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投資非屬存…
  18.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該保險業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該保險業如逾期未能改善時,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提報該保險業董(理…
  19.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足率」分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20.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足率」分為「法定標準二點五倍以上」、…
  21.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4條 …准,得不適用前開基準日之規定。二、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所屬各類別指標項目及權重、評等方式、各指標說明及實施所需填報之表格,由安定基金擬訂,報本會核定後辦理。三、除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保險業外,各保…
  22.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法制作業。三、其他有關…
  2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
  2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或具備經營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或營運模式主要係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以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者。…
  2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
  2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
  2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六、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2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2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4條 …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30.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主管機關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