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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11條 …補助經費之申請撥款資料,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款支用與原核定內容不符、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或撤銷該核定案件。
  2.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用罄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取得授權後,基於非營利目的運用受補助人示範計畫之設計、圖像及模型於各…
  3.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
  4.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3條 …書面連帶保證,並於依本法第六條申請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之。
  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4條 …六十日內,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檢送文件不齊,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沒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繳交之保證金,於無前條保證金沒入之情形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設立案終結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無息發還。
  7.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2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8.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
  9.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10.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該供氣區域申請供氣之許可,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輸氣管線未通達該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二、該供氣區域無已供氣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三、未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期限…
  11.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2條 …天數:指可用存量可供銷售之天數。六、存量下限天數:指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穩定供應天然氣,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避免啟動供應管制之存量可用天數下限。七、價格管制: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減緩當期天然氣售價調漲…
  12.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施。前項供應管制方案,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13.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7條 …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
  14.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8條 …。第一項輪流停供方案,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9條 …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16.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17.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19.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應與輸配電業洽妥應留設之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送交建築主管機關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之。用戶於建築物興建或變更用戶配電場所前,應出具下列文件送輸配電業辦理有關手續:一、屋外配電場所:(一)承諾書。(二)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
  20.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用戶配電場所之各類面積表及面積扣減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1.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業務(以下簡稱查核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2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3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運轉資料。
  2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2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
  2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之身分,並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26.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現場認定有查核必要者。
  2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名稱、設置場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與協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
  28.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後,發現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9.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0條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未按時提供、提供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情形,主管機…
  30.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