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前條保證金之繳交者未於本法第七條所定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檢送文件不齊,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沒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