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6 / 200 頁
  1.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9條 代檢機構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檢單位之權益,致其遭受損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受檢單位對檢查結果不服,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時,代檢機構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答辯之相關資料。
  3.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
  4.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4條 …,代檢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執行代檢業務之人員與受檢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時,代檢機構應使其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迴避之。
  5.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6.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4條 …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者。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
  7.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8條 …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5條 …關之指揮監督。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6條 …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二、監督檢查重點。三、檢查及處理原則。四、其他必要事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
  1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11.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1條 …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
  12.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15.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2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第一項之勞動…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3條 …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5條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
  1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7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1.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8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9條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3.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0條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24.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1條 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
  25.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三、勞工申訴書格式。四、申訴程序。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3條 …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勞…
  2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5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2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29. 行政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30.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勞動檢查機構之上級主管機關內負責督導勞動檢查業務之人員,中央主管機關亦得核發勞動檢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