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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 200 頁-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8條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9條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校設警察樂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二人,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隊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僱用。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4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
-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一、現任軍公教人員。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8條 …正。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會勘事項。九、財產管理、人員裝備及物品採購、規劃事項。十、辦公處所、廳舍環境及公共設施等管理事項。十一、典禮集會之籌備、會場設備佈置及其他供應接待事項。十二、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5條 …。二、救災資源與消防水源之整備、運用及管理事項。三、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保險福利事項。四、緊急救護之策劃、執行及救護人員教育訓練、進修事項。五、救護人員與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規劃及緊急醫療救護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