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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3條 …二、按表燈時間電價及電力電價計費者:(一)公私立國中小學校:1.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2.每年五月至六月、九月至十月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但超出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下部分,按一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百分之十部…
  2. 行政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1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公司備齊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決定之。
  12.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13.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15.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6.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1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18.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3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
  19.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4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
  20.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5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21.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6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
  22.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7條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23.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8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24.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9條 外國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登記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及服務中心,提供可交易技術資訊、辦理領域別可交易技術商談會或國際性技術交易博覽會,協助業者與國外技術合作。
  27.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培訓國外經營管理、外語及經貿事務人才,協助業者國外營運。
  28.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於我國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國外投資,得協調相關機構提供國外投資融資、融資保證或其他相關協助與服務。
  29.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或機構設立合資基金,協助業者進行國外投資。
  30.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協助業者向有關機關申請國外投資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