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4 / 200 頁
  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權限。前項各類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二、涉嫌參加國內、外生物恐怖活動。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
  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生安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擔任主任委員,生安主管、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包括下列各款人員:一、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
  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一、制定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
  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體,或前項管制性生物材料,其持有、保存、新增品項或移轉,應由設置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刪除時,應自刪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項移轉,其接收單位應為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已報主管機關…
  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8條 …內,完成銷毀,或保存、移轉於已完成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核定之設置單位:一、臨床、研究檢驗:檢出之次日起三十日。二、能力試驗:檢出之次日起九十日。前項檢出之病原體、生物毒素為管制性生物材料,且非屬前條第二項經核准得持有、保…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輸出入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經生安主管審查通過,其設有生安會者,並…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六、定期盤點操作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啟用;其位置、地址或作業區域範圍有異動時,亦同。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五、管制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比照前款時數,接受繼續教育;另應接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一小時以及安全意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小時。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體、生物毒素品項或數量不符,且為遺失、遭竊或發生原因不明者,設置單位應於確認調查結果之次日起七日內,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事故涉及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生物材料時,設置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封存、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1條 …前項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二項主管機關之督導、查核及處置,設置單位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處分…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4條 …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四、為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單位。申請為認可訓練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訓練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15.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2條 …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或保存,應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生殖細胞之保存依人工生殖法規定辦理。
  16.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3條 法人、醫療機構、研究機構(以下統稱機構)得申請設置保存庫。前項設有保存庫之機構,應置醫學主管與品質主管。
  17.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6條 保存庫應設置於獨立劃分之區域,並備有專用之保存設備。
  18.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9條 機構設置保存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機構負責人、機構及保存庫地址、保存庫類別、預估保存量、醫學主管、品質主管、設置進度、品質管理系統、組織與人員、作業程序、設施與場所、環…
  19.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機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保存庫之設置及試運轉,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履勘。
  20.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1條 …稱、地址。二、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三、保存庫類別。四、保存庫設置地點。五、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記載之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款或第四款記載之事項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許…
  21.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保存庫之設置及運作,應符合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優良操作規範(如附件)。
  22.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保存庫許可之機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保存庫。
  23.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9條 機構申請保存庫設置許可、變更、展延或國外保存庫檢查,應繳納費用;其收費項目及費額,依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之規定。
  24.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20條 …辦理下列事項:一、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保存庫設置申請許可之書面審查及實地履勘相關事項。二、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申請變更登記及設置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相關事項。三、第十四條規定之檢查相關事項。
  25. 行政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5條 …稱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辦理針具服務。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及同儕教育人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26.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港埠:指設置於我國(境)內之國際港埠與國內港埠。二、國際港埠:指主要供國際運輸工具及其人員入出之港埠或指定特殊港埠。三、國內港埠:指國際港埠以外之港埠。四、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指依法負責港埠…
  27. 行政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7條 …、商號或招牌不得使用藥商名稱或易被誤認為藥商之字樣。三、不得設置藥品推銷員及本辦法所稱之服務員。四、不得將成藥拆除包裝零售。五、不得買賣來源不明之成藥。
  28.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8條 …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29. 行政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0條 實驗室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30.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7條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依其作業性質或清潔程度,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供搬運之空間。二、物品應予分類,採取有效措施離地貯放,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三、倉儲作業,依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