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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7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2.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3.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9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4.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5.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6.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2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7.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8.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9. 行政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
  10.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條 …、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1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條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
  12.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6條 …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13.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9條 …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1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2條 …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1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4條 …之經費,由法院負擔。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1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5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17.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8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
  18.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5條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74條 …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
  20.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3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2.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3.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7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24.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9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25.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69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6.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4條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
  27.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
  28.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 …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
  29.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6條 …、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
  3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9條 …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後,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並供人查閱。受理申報機關得隨時查核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有無違反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