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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參股投資申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參股投資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條 …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或期貨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同時…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2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五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3條 …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子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4條 …、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子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三)子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四)子公司未來五年財務評估狀況。(五)風險…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5條 …券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申請。變更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預定所在地、資本額或投資金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6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後,臺灣地區證券商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7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並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公司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8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持有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9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證券商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財務狀況…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非屬第二十四條之八第二項第七款…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1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者,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四、公司章程。五、董事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六、登記地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七、最近三年度經登記地會計師…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商: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二、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最近三年度連續獲利,且最近期經登記地會計…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設立滿五年以上。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豐富經驗。三、以公開募集方…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商:一、具有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二、最近三年度連續獲利,且最近期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五年…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資…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依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期貨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26. 行政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27.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由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之董事執行之。
  28.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29.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
  30.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外,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