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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 200 頁-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即終止審議。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依會場席次分區,每區一人。4第四組: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3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4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5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6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2未加圈選者。3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4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5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6圈後加以塗改。
-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研究中心設置之目的,在結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之研究人員或院外之專業人員,從事跨領域研究、進行特定研究計畫或提供服務。研究中心之設置,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本院執行跨領域研究、地區綜合研究、應…
-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適當時期屆至時,學諮會應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必要性及預定再存續期間,並訂定下次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審議。
-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4條 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置特聘研究員。各級研究人員之資格,依本規程之規定。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之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聘審…
-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14條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得依法辦理延長服務。
- 總統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24條 各研究所(處)性質相關之研究課題,由各該所(處)合作研辦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法制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諮詢、整編及救濟事項。二、本院智財法務事項。三、本院利益衝突管理事項。四、本院契約審閱及爭議事項。五、院長交辦事項。
- 總統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一、本院處務規程。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院務會議審議或核備下列事項: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4條 各局、室、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侍衛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14條 公共事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新聞稿之撰擬及發布事項。(二)關於國內外傳播媒體之晉訪及聯繫事項。(三)關於記者會及相關新聞活動籌辦事項。(四)其他奉交辦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國內外輿情蒐集…
-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4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總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園林設計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就委員中推舉,並聘請專家充任之,擔任陵園全部設計事宜。
- 總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4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及職員服務規程,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設秘書處,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資訊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總統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 總統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4條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管會之運作規定如下:一、研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七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卸任處長職務時,其委員身分由繼任人選續任之。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4條 評議會之議案得由評議員二人以上連署提出。會議期間評議員臨時提出議案,須經五人以上連署。議案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程,由執行長於二週前分寄各評議員。
- 總統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本院應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訂(修)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管理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專長。前項管理會之組成及運作…
- 總統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4條 僑居國外之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主管機關認可之僑團轉送本館辦理。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出納清冊。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文物、史料清冊。…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