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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4條
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4條
法規:
國史館組織條例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14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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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館為辦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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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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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
第9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
本館為加強臺灣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設臺灣文獻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12條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由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纂修、協修為委員,辦理有關業務之審議事項。
第13條
本館為辦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館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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