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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9條 …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0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1條 …者,不在此限。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2條 …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5條 …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6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8條 …載之。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9條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0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1條 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2條 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4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6條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四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8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7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8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 …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3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應…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1條 …出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1條 …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1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