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3 / 200 頁-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供自行使用者),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3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者之申請案,其申請之先後順序,以該管主管機關收受再生水使用計畫書之時間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7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涉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者,應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取用水量增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9條 …於取水構造物完工後,檢具竣工報告及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前項竣工報告包括取水構造物之竣工圖樣、電腦圖檔及相關操作手冊。第一項檢查維護手冊應包括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並配合完工實際情形修正,…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0條 前條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該管主管機關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限期改正;供自行使用者應於期限內改正,並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應以書面載明保留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水量保留,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限。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未依前項或第八條規定辦理水量保留或變更,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2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使用許可:一、取水構造物未依許可施工期程完工,且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二、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完成查驗或複驗,逕行取用。三、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二、…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之再生水開發案,應檢附再生水開發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興建再生水相關設施之建設費用(以下簡稱建設費用)。前項再生水開發案如與公共下水道系統合併興辦…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之。
-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2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指自本準則發布日起十年。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水源供需條件、再生水開發利用情形、產業發展及用水需求條件,公告延長之。
-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後,向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徵收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屆滿一年前依規費法訂定之。前項使用費之徵收,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
-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結束後十日內,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說明單送達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十日內填妥實際取用水量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逾期未送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其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為實際取用水量…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4條 補助對象所需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水資源相關基金。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5條 …之取用水量、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告知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對象不再需要取用水量時,亦同。
-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6條 …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之取用水量所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下設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之來源,為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
- 行政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者,所生履勘費用不予發還。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各款所定費用。
-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9條 …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