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3 / 200 頁
  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9條 …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勘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
  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實際削減量差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方式計算排放量,且採行防制措施前後實際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應相同。但採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防制措施者,其採行防制措施後實…
  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3條 …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6條 …國一百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後停止抵換。公私場所依前項第三款申請審查許可抵換,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或相關科學評估證據。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9條 …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定污染源且已設有排放管道,因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新增載明應設置監測設施者,應自其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核准之日起算,依第一款規定辦理。但另定監測設施設置日期…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次檢測,至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完成審查核可前,該固定污染源應每週實施檢測一次,並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一、未依前條規定期限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二、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提報後經直轄市、縣(市…
  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
  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認可者,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連線計畫書內容設置其監測設施及連線設施。二、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操作維護其監測設施。三、依連線確認報告書與直轄市、縣(市)…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核可後無須執行偏移測試。但回復正常監測前或監測設施經審查通過認可後應依規定進行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公私場所於執行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前條第二款例行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之校正誤差、應答時間、相關係數、半範圍信賴區間百分比、半範圍容許區間百分比、應答關係式查核偏移、相對應答查核偏移、相對準確度、準確度、去除效率、差值…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5條 …、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監測設施者,因製程或廢氣特性,致監測設施無法正常運轉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本辦法規範執行。第一項第一…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應量測項目無法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無須監測該成分。三、審查通過之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中載明之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量測項目之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未超過附錄十所列之監測門檻者,無須監測該成分。四、公私場所…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針對經審查核可之監測設施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查核作業,測試查核程序應符合附錄十七規定。前項查核期間,公私場所應依附錄十七遵行事項配合辦理。監測設施查核結果應符合附錄十七性能規格;查核結果不符合…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4條 …監測設施之規定,經取得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與連線設施確認報告書審查核可後不再適用。
  1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訪問、考察、參觀之接待事項。十一、關於各種環保技術員資格證書審查、核發事項。十二、關於不屬本所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5條 …核與檢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審查認定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0. 行政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7條 …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21.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3條 …el,SRF):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附件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具適燃性之廢棄物做為燃料、輔助燃料或燃料原(物)料使用者,並依其成分區分為第一類固體再生…
  22.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所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者,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致本標準施行日期前無法作成准駁,該既存污染源於准駁前不適用附表二之規定。
  23. 行政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查驗機構受理前條查驗報告書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一、查驗機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退件。二、申請案通過文件完整性檢核後,查驗機構…
  24. 行政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型式,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必須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核可事項之資料相符。二、製造者、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供代理商、經銷商、售後服務單位(包括保養、服務、維修之廠、站)…
  25. 行政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該車型或引擎未銷售及已銷售車輛之召回改正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該計畫並執行改正完成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該車型或引擎族合格證明,召回改正計畫內容依附錄五規定。
  26.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3條 …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前項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特殊性工業區基本資料:(一)開發單位、總基地面積、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及面積、…
  27.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4條 …受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後,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前項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計畫。但已於期限內補正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欠缺者,審查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
  28.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8條 …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
  29.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0條 …出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修正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改以自動檢測方法為之。
  30.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4條 …區,自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審查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前項所稱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正式運轉日,指該固定污染源所屬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