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2 / 200 頁
  1.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2.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3.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4.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
  5.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
  6.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7-1條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助。依前項規定應追回補助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追回之…
  7.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本部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受補助人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8.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四、於…
  9.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網站。
  10.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創新活動事項提供獎勵。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另行公告。關於申請獎勵等事項,準用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
  11.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0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
  13.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
  14.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2條 申請案件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15.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載明下列事項之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各期工作進度…
  16.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
  17.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5條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一、未依補助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補助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
  18.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6條 本部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受補助人並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19.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
  20.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文化創意事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21.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9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網站。
  22.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1條 前條之協助、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協助、獎勵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23.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前項補發作業…
  25.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二、鑑定項目。三、證明序號。四、發證機關。五、核發日期。六、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
  26.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7.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或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能力鑑定證明。
  28.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單位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採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產業具…
  29.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採認之民間能力鑑定項目(以下簡稱採認項目),有效期間為三年。申請單位得依規定於採認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者,得展期三年。前項業經採認或展期之項目,應由本部或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
  30.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