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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2條 …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
  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
  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前項獎金,由直轄市、…
  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一、犯本法第四十九條…
  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一、匿名或姓名不實。二、無具體內容。三、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
  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
  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8.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為之查核、檢驗及其他管制措施。
  9.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之查核事項,範圍如下:一、食品業者之基本資料。二、實施自主管理之相關資料。三、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四、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五、執行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情形。六、執行食品安全…
  10.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
  11.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各項查核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或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其經費預算由主管機關編列。
  12.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請警察機關協助:一、有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之必要。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有依法取締查處之必要。三、執行取締遭受暴力威脅或抗…
  13.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
  14.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主管機關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
  15.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16.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
  17. 行政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四、查核內容及發現。五、現場處置…
  18.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19.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所稱技術證照人員,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者,或經其認可之專業認證機構所核發之具有技術士證同等效力之技能職類證書者。
  20.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師。四、其他食品製造業:食品技師。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
  21.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技術證照人員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22.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練之規劃及執行。九、國內外食品相關法規之研析。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3.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之執行及監督。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4. 行政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食品業者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前項登錄資料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登錄。食品業者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25.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26.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6條 …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制業務四年以上,持有證明。三、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27.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除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二、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獸醫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營養師證書,經食…
  28.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8條 …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9. 行政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10條 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30. 行政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以下稱檢驗)之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ISO/IEC17025:2005等)認證規範。二、具受委託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