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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 200 頁- 行政住宅法 第26條 前條第三項屬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入住者租金補助。
- 行政住宅法 第36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
- 行政住宅法 第46條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行政住宅法 第56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住宅法 第60條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
- 行政住宅法 第61條 原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於本法施行後,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將該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
- 行政住宅法 第62條 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移交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以完成出售者,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並由該社區使用者,…
- 行政住宅法 第6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行政住宅法 第64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住宅法 第6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6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一、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如附表二。二、財產:(一)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6條 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訓練機關(構)、委託事項、訓練課程與時數及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直…
- 行政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所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指導或訓練等技術服務之費用如下:一、每人每時段計收新臺幣六千元,每時段為三小時;超過三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收費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二、本所實驗中心(室)場域外服務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
-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下水道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下水道機構得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設置下水道設施用地。
-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6條 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6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三、執行業務,…
-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直轄市、縣(…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6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6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6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0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1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