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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以園區規劃設置費、開發工程費或營運管理費為限;補助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2.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2條 補助執行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工作進度及工程品質。
  3.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終止補助: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經查證屬實,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
  4.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協助、輔導或補助事項之受理、審查、查核、經費撥付與追回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5.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8.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
  1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進行環境品質調查並採取有關樣品,土地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本法主管機關辦理。
  1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且未完工之填築工程,環境監測義務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請本部核准後實施。
  1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15.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為審查補助案件,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審查會議。申請案件如具高度重要性,必要時,於審查會議後,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複審會議,再行審查。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勘查。
  17.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會議,應審查下列事項:一、計畫執行之方式及期程。二、計畫之可行性。三、計畫之人力及經費合理性。四、計畫之目標及預期效益。
  18.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於申請補助者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補助者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19.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補助款之撥付、…
  20.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補助款以下列方式,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一、第一期於簽約完成,並由受補助者開立憑證後撥付;必要時,得要求檢附金融機構認可之財務證明或保證書。二、第二期後之撥付,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
  21.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間,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內容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要求限期改善。執行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解除契約及追回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自解除契約日起對該受補助者不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一、…
  22.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者除係受一定補助款以下,且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外,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其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並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23.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之補助計畫,其種類及項目應以公開周知方式辦理。前項所稱公開周知方式,包括網際網路公告、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書報刊登或其他公開閱覽方式。
  24.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每季公開於本部或所屬機關相關網站。
  25.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推動產業永續發展之輔導對象,應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6.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申請輔導案件之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須補件者,申請輔導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
  27.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29.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六、人力配置。七、經費分配。
  30.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