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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0 / 200 頁-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以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墊借。前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費用,以現金繳納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保護自耕農基金農地重劃放款辦法規定貸款,或銀行貸款,或以現金償還。以土地…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公開標售之土地,其標售底價以各宗土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之總價,及其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地價與工程費用之總和為準。如因未能標出而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時,其出售價格以原標售之底價為準或參酌…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關係人協調,其經達成協議者,應依協議結果清理;其未達成協議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辦理農地重劃有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6條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6條 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
- 行政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終止租約者,應為租約終止之登記。申請租約終止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原租約外,並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應檢具承租人死亡時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一份。二、…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港口、碼頭,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漁港等工程設施。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規劃圖說。六、其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四、…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溝渠幹線工程,其非屬本區域受益者,應免徵工程受益費。前項所稱幹線,依工程規劃功能認定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堤防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及橫斷面。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規劃圖說。六、工程效益及受益範圍。七、其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其順序如左:一、勾抄地號:每項工程,根據受益範圍圖,依次將受益區內之地號勾抄於查徵底冊草冊上,每一地號編為一個底冊號碼。二、查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登記總簿,將受益範圍內之土地,依地號逐筆…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之事項如左:一、繕發繳納通知單及催繳。二、送達回證之查核及保管。三、無法送達案件之處理或簽會有關單位辦理。四、申請更正及復查案件之受理。五、徵績查核及報表。六、滯納清冊之填送及欠費案件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如有左列事項申請更正者,免予先行繳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二分之一款項:一、單價與面積乘積,與應繳納費額不符者。二、繳納義務人姓名錯誤者。三、徵收標的,已於公告徵收前出售,並已辦妥登記…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前條更正申請,應即就其申請內容查核辦理。其申請事項係屬原徵收底冊有誤者應即移原查定機關查明更正,原查定機關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核復申…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重複受益情事者,應就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定其應予補徵差額或免徵。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五十六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土地重劃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已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而後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俟土地重劃完…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8條 經徵機關應在收費站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一、工程名稱。二、施工範圍。三、經費預算。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五、各類車輛收費額。六、免費車輛種類。七、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漁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6條 中央機關主辦之工程,其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事項之擬訂,由該主辦工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報請行政院核備。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6條 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禁建者,不得再行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訂定標準地名,其程序如下:一、清查現有地名。二、公告下列事項,其期間為三十日:(一)具第三條性質之地名清冊。(二)人民或團體得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地址、事實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
- 行政住宅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
- 行政住宅法 第16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