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0 / 200 頁-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7條 申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8條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9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申請人於經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可行性,指申請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足以證明創新實驗於開放性場域執行測試之安全性及達成效益之可能性。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稱已提出維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之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一、車道或航道流量資訊之說明。二、即時排除無人載具故障之規劃。三、相關警示標誌及人員之設置規劃。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指下列事項: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交通運輸、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稱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指下列事項:一、足供參與實驗者使用之安全設備及裝置。二、投保保險。三、其他足供保護參與實驗者之措施及機制。前項保護措施與補償機制經主管機…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依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一、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之適任性。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相關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三、爭議處理。四、個人資料保護。五、資訊安全維護。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紀錄資料,指下列資料:一、日期及時戳。二、無人載具之位置及速度。三、無人載具狀態,包括係由人為控制、自動駕駛模式或遠端電傳控制。四、自動駕駛模式中由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之次數及類型。五、感測資料。…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應於無人載具安裝資料紀錄器,並應於創新實驗執行測試全程維持運作,不論自動駕駛系統是否開啟。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確保紀錄資料未經任何編輯,並得由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威脅之情況,訂定應變機制。前項應變機制,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及…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創新實驗計畫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三、通知參與實驗者之方式及時間。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五、與參與實驗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時,任何人得檢附具體事證,向本部申訴檢舉。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1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2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部得處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權、撤銷或廢止登錄:一、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定情事者。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三、經審議會認定違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已登錄之評價機構或人員,給予執行評價案之補助。接受前項補助之評價機構或人員,應於評價案件完成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執行評價案之評價資料登錄於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機關所提之補助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提案之妥適性、完整性、合理性、適切性、嚴謹性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