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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00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6條 執行強制出境所需之經費,應依預算程序編列。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備下列文件:一、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面談者,免附。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佐證資料。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二、經交通部觀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6條 旅行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
- 行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6條 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身體及名譽。被暫時留置人有身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
-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四、禁止會見。五、獨居戒護。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二、臉部:應以臉…
- 行政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6條 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6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及管理,並安排翌日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運送其離境。但運輸業者有延後運送過夜住宿乘客之正當理由,得向移民署申請,並經許可延後運送其離境者,不在此限。
-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美國駐華機構領事、安全與行政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二、美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之特權、豁免等業務之協調及執行。三、政府官員因公務赴美簽證之協辦及國人赴美簽證申請疑義案件之協調。四、對美國法律文書送達之協…
- 行政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外交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對於駐外服務期間,依法晉升人員亦適用之。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6條 大使館、公使館各設主事一人至七人;總領事館、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6條 使領館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範圍及其指揮監督權責如下:一、大使館、代表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二、總領事館、領事館、辦事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於必要時,得向國內外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二、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但以該文書影本係為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者為限。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燬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