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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6 頁-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6條 權責長官認軍人之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前項停止勤務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權責機關認軍人已無停止勤務之必要時,得回復其勤務。第一項停止勤務之事由未消滅,…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7條 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未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復勤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並補發其停止勤務…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8條 軍人之懲罰種類如下:一、人事懲罰: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二、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三、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9條 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一、軍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二、士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三、士兵懲罰:…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22條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7條 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官、士官,或政風、督察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員,依本章規定實施調查。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9條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與調查該違紀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妨害調查之行為。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0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二、演習或訓練事故。三、將官違紀行為。四、其他有專案調…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1條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三、懲罰權已逾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使期間。四、…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2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6條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一、詢問之目的。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7條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3條 …,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勘驗應製作勘驗紀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1條 …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納。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至多三分之一。前項經濟狀況認定基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6條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前項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7條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適用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為基準。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第一項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區分表如附件。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2條 …、練習槍均屬之;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3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4條 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左:一、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二、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兵)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但義務役軍人在服現役…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5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6條 軍人自衛槍枝申請槍照作業規定如左:一、軍人自衛槍枝申請槍照,應具備申請表一份,由槍枝持有人備同階或高階之現役軍官二人之保證及最近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交由隸屬單位審查核轉;槍枝管理單位審查合格後,應分類造冊兩份,附槍枝照…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9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人事異動,其自衛槍枝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辦理:一、自衛槍枝持有人調職、受訓時,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即將該員之槍枝,造具移請接管清冊,函請其新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接管,並以副本送查驗機關備查。二、自衛槍枝持…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0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警察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查驗機關,俾其辦理槍照註銷事宜。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1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2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在一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3條 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另於三日內檢具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如僅槍照遺失,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刊登聲明之報紙轉請查驗機關補發槍照。
-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4條 軍人自衛槍枝之彈藥如有增加或損耗應於三日內敘明彈藥來源或損耗原委,連同彈藥或彈殼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