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