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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134 頁-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聘僱辦理下列事項之工作人員:一、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規章之訂定、修正及執行。二、對會員財務、業務之查察與管理。三、證券市場研究、分析、推廣、調處、教育及宣導。四、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三、…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總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經紀業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之各項業務,應訂定自律規範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應訂定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注意查察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前項查察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為前條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有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虞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公開發行公司及其會員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及業務如有修正或變更,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即申報本會核定。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備查:一、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與投資人或會員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發生之爭議,應訂定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簡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異動,該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非主管人員異動,該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TradedNote;ETN)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證券商於指…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一、申報書。二、發行計畫。三、董事會議事錄。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五、標的…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辦理下列申報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一、辦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二、辦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一、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二、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三、未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四、無適當之…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