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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8條 票券商買賣或持有下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其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且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之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其持有總額…
  2.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0條 …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
  3.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1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0條 …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
  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9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6.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5條 …、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有前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6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未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定之期…
  8. 行政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
  9. 行政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辦理短期票券、債券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時,有隱瞞、詐騙、利誘、威脅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二、接受客戶委託買賣短期票券或債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三、挪用…
  10.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指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發行登錄、交易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之機構。
  11.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稱參加人,指於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之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清算交割銀行,指受投資人委託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之銀行。
  12.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參加人應收及應付之清算款項為新臺幣者,應申請中央銀行辦理之。但參加人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由其選定一家銀行辦理之。參加人應收及應付之清算款項為外幣者,其款項結、清算應經主管機…
  13.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稱負責人,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14.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以一家為限。
  15.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以金融機構或政府為限。
  16.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18.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保管短期票券之場地及設備、…
  19.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
  20.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發起人以…
  21.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許可證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驗資證明書…
  22.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23.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一、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書。二、業務差異之說明:載明合併後,存續機構辦理…
  24.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25.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者,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發許可證照。存續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許可證照申請書。…
  26.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7.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測試系統及驗證,並得命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28.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得撤銷許可。
  29.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30. 行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證照之登載事項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