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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90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4條 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7條 …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一、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二、未依本法規定宣誓。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2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關證據能力及證據有無調查必要之事項。七、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八、命為鑑定或為勘驗。九、確認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十、與選任程序有關之事項。十一、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法院應依前…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9條 法院為處理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各款事項,得對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0條 …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3條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二、妨害另案之偵查。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7條 …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關於第一項裁定,得抗告。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者,抗告中,停止執行。抗告法院應即時裁定,認為…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1條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2條 …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3條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4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2條 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3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4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5條 …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6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7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5條 …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0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6條 …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前二項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8條 …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4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2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3條 …,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懲戒法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四、到場之當事…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4條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拒絕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依他造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8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63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