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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4條 …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
  2.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5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
  3.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6條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
  4.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
  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7.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8條 …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得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或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8.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9. 考試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健保局)現職人員,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該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
  10. 考試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健保局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一、對照之官等職…
  11. 考試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4條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
  12. 考試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5條 現職人員由原健保局造具名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健保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13.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
  14.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公立學校現職職員,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前未經申請改派及辦理任審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之…
  15.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人員,應就其原核職務等級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現職改任:一、原核定之職務等級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者,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辦理改任。二、原核定之職務等級未達…
  16.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4條 改任人員在前條所審定之職等及其改任之官等職等範圍內,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時,換敘所任改職等同列俸級。二、原…
  17.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現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任後,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
  18.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勞保監理會)現職人員,於勞動部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勞動部,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勞保局)現職人員,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勞保局,及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9.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
  20.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4條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
  21.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5條 現職人員由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造具名冊,經勞動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分由勞動部、勞保局、職安署、基金運用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22.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
  23.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0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24.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4條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自考試榜示…
  25.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一、初任各官等機要人員,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二、現職機要人員調整較高官等機要職務,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其原任機要職務所敘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敘該擬任職等內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三、現…
  2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現任人員在本法施行前敘定之俸(薪)級,其俸級之換敘,依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之規定。
  2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
  2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時,如其曾任職務等級較現職所銓敘審定職等為高者,高資可以低採。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其因法規限制無法依原俸(薪)級逕予…
  29.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
  30. 司法法官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敘薪。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