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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法 第17條 …事務:(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三)債權之收取。(四)債務之履行。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
  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3.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帳戶合併之約定事項。十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財產之清算方法與返還之方式及期限。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前項約定條款應由同業公會就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擬訂約定條款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限由…
  4.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三、建立特約機構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調查及評估內容應包括交易異常狀況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料,並根據特約機構之風險等級,採取適當…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加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所提供國內小額匯兌功能。但有正當理由,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料、境外機構經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匯款或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相關業務之執照或許可及認證書,且認證書應經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之公證人予以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予以驗證。三、其他經主管…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9. 行政銀行法 第47-3條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營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
  10. 行政銀行法 第61條 …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11. 行政銀行法 第62條 …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勒令停業之銀行,其清理程序視為公司法之清算。法院對於銀行破產之聲請,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破產之具體意見。
  12. 行政銀行法 第66條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應即解散,進行清算。
  13. 行政銀行法 第68條 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14. 行政銀行法 第69條 銀行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銀行清算時,關於信託資金及信託財產之處理,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15. 行政銀行法 第125條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16. 行政銀行法 第125-1條 …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7. 行政銀行法 第125-7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
  18. 行政銀行法 第125-8條 對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19. 行政銀行法 第128條 …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一、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業務…
  20.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21. 行政保險法 第123-2條 …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
  22. 行政保險法 第142條 …法院宣告破產。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
  23. 行政保險法 第143-3條 …主管機關備查。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
  24. 行政保險法 第146-1條 …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
  25.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保險業…
  26. 行政保險法 第149-4條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
  27. 行政保險法 第149-5條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8. 行政保險法 第149-11條 …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
  29. 行政保險法 第150條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30. 行政保險法 第172條 保險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遲延不清算者,得處負責人各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