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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為其所屬二級機關。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為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2.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
  3. 行政宣誓條例 第2條 …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六、各級法院法官、檢察機關檢察…
  4. 行政宣誓條例 第4條 …,依下列之規定: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
  5. 行政國籍法 第10條 …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僑務委員會…
  6. 行政人民團體法 第58條 …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7. 行政營造業法 第67-1條 …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8.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9.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10.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條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1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
  12.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1條 …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保護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4條 …、被害人、證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四、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六、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前項各款延長停留期間如下:一、第一款、第二款,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二、第三款所定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
  15.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不受前二項期間之限制。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
  16.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
  17. 行政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行政法院與受訊問端即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間,其遠距訊問…
  18.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7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1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二、上尉晉少校: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
  2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二、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完成指參教育、視同指參教育之相關專業班隊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
  2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借調之軍法官,不受前項有關借調期間、方式、存記列管及給與規定之限制。
  22.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條 …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五、法律專業人員:指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六、重大懲罰:指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或逾受懲罰人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
  23.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2條 軍法官甄選由國防部組成軍法官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依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實施公開甄選;其甄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
  24.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3條 …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一、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二、後備役軍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定之志願入營甄選條件,並已向所隸直轄市、縣(市)後備指…
  25.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5條 …命其補正,屆期仍未補正。二、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或條件。三、有法官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四、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以上之懲罰處分。五、最近五年曾受公務人…
  26.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6條 …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決定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並通知參加國防專業訓練。前項錄取人員,應於收受錄取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訓練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27.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8條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8.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3條 …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9.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8條 …就個案逐一審認之。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條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法機關之軍法官、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