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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4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7條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9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軍事法院或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軍事法院之裁判者,由上…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1條 …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7條 …規定處理之: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
  6. 行政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8-1條 …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
  7. 行政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10條 …緝人員因執行查緝違規菸酒案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涉及刑事不法,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查緝人員對前開違規菸酒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已核發獎勵金且未經…
  8. 行政所得稅法 第24-3條 …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
  9.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
  10. 行政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11. 行政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12. 行政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13.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0條 …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14.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1條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15.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2條 …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16.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4條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17. 行政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3條 …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18.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條 …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
  19.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
  20.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1條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2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22.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23.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24.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六、人民陳訴事…
  25.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
  26.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27.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0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作、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六、…
  28.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
  29.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2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30.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3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