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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00 頁-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8條 前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其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所收稅款,亦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稅款,其辦理收款、登帳、編製表單及電子傳輸…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9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各代收…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0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3條 稽徵機關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如下:一、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5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金融輔助業者辦理稅款解繳金資流作業所取得之相關資料,應善盡管理責任並依相關法規保守秘密。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6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稽徵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稅款解繳作業需要,得由其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前項資金之調度,應報財政部核准後辦理。調借資金或融通資金應付之利息與本基金貸出利息之差額,應以本基金所…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3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5條 公庫代理銀行依本法第四條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相關事務,除受託之代辦機構為國營金融機構或符合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並經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同意者外,應要求受託之代辦機構提供…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6條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三、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級或相當等級。四、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五、依法令規定應予終止委託。六、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品。
-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7條 …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將相關財務報告送公庫代理銀行備查。地方政府應將前二項規定,明載於代庫契約。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1條 政府為加速經濟或社會發展,經由政府及其所屬事業或營業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承借人或保證人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民營開發金融機構或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2條 …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5條 …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9條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而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其借款未清償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民營金融機構淨值之十倍。前項所稱淨值,係指未虧損之資本額及未指定用於償付債務之公積兩者之和。公營金融機構或民營開發金融機構,經國庫保證向國外…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條 …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付款金融機構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4條 國庫支票由本署依前二條規定,擬具式樣委託國營印刷機構統一印製。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6條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7條 …」,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國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者,仍應依法存入公庫。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0條 …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8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1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2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4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5條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3條 …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產品種類。三、資本總額。四、總機構所在地。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六、負責人姓名。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4條 …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製造業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