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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2條 …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處分。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或部分營業許可處分。五、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六、最近三個月期貨商之平均調整後淨…
  2.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7-1條 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3.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前項所定事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4.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0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其於本國係得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聲明書者,該外國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
  5.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
  6.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
  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期貨經理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
  8.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該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
  9.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該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最…
  10.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期貨經理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三千元。三、期貨經紀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按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
  11.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3條 …者,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前開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符合前項規定。前…
  12. 行政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5條 …、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主管機關處分。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淨值應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並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
  1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條件。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指派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人員至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1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本國係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第十條、第十一條至前條、第四十條及第五章附則規定,除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於…
  1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與換發營業執照之文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1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本國係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十條第六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至前條、第四十條及第五章附則規定,於外國證券經紀商或外國期貨…
  17.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0條 …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二、…
  1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
  1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信託業得指派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人員至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務者,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營業滿二年者。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因合併或受讓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三、…
  2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三、載明設立…
  2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影本。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
  2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或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
  25. 行政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5條 …姓名、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服務中心及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二、人力資源概況:員工、…
  26. 行政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12條 …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人身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27.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7條 …金融機構兼營者,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許可:一、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二、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除第三地區子公司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辦理大陸地區因繼承或遺贈而持有臺灣地…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