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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2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
  2.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3.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
  4.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5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5.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6條 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7條 為推展本保險,本會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7.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8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8.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9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臺東縣政府核轉本會核定;中華民國農會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逕報本會核定。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應依其責任額度繳…
  9.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10.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4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
  11.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7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12.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8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投保者,其補助基準得適用前條或下列規定:一、總噸位未滿五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者,補助百分之…
  13.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9條 漁筏投保漁船保險者,補助其全年保險費之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14.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投保漁船保險之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委託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文件及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函轉漁業署請撥補助款…
  15.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11條 …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人因漁船保險契約撤銷、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增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漁業署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逾期未…
  16.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畜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約定之事故所致家畜毀損或滅失,負擔損失填補之行為。依前項所訂之保險契約,稱為家畜保險契約。
  17.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3條 …,定義如下:一、家畜:指畜牧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畜。二、被保險家畜:指前款家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保險標的物者。三、保險人:指依法辦理家畜保險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四、要保人:指對被保險家畜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
  18.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4條 家畜保險類別如下:一、死亡保險: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家畜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依家畜保險契約約定淘汰死亡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之保險。二、運輸死亡保險: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
  19.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5條 要保人依下列方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
  20.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
  22.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8條 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額度及比率如下:一、保險人之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二、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前項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
  23.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9條 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二、所有權不明。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24.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0條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25.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1條 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豬為六個月,其他家畜為一年。運輸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契約期間屆滿,要保人得繼續投保;保險契約期間未屆滿因被保險家畜所有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家畜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終止後,保…
  26.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2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
  27.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3條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家畜因淘汰販售所得之價款或政府依法撲殺所給予之補償金。
  28.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就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及保險費,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29.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5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助。前項損失率之計算,依家畜保險個別險種及保險人、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分別依家畜種類理賠金額除以滿期保險費計…
  30.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