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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將辦理經過作成紀錄,連同相關資料彙整為工作底稿。
  2. 行政下水道法 第6條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
  3. 行政下水道法 第16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4. 行政下水道法 第26條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
  5. 行政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準備方案辦理演習。
  6.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7.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6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8. 行政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2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
  9.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
  10.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6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分配結果,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前項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
  11.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6條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
  12.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就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具國內外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之實廠實績者,應共同檢具含相關佐證資料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申請。無實績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
  13.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再利用許可及試驗計畫之申請,除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一、申請期間曾因違反環保法令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受按日(次)罰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文件)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
  14.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15.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16.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17.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6條 抵價地分配作業程序如下:一、計算抵價地總面積。二、規劃抵價地分配街廓、分配方向及訂定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三、劃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區段,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四、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五、計算各土地所有權…
  18.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6條 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併同登記規費送請主管機關於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
  19.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6條 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一)堤防之興建、改良、復舊。(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三)道路之興建、改良、復舊。(四…
  21. 行政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6條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二)設…
  22. 行政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一百人。
  24.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6條 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四、實際耕作毗鄰…
  25.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26.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
  27.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28.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
  2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特定區位內之申請許可案件,其屬一定規模以上或使用性質特殊者,於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或建築階段,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一、增加計畫範圍。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