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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就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每季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保險業應依法令及保險金信託契約約定為各項必要之公告與通知。保險業經委託人或受益人請求,應於合理營業時間內對保險金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提供說明,並應…
  2.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者,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3.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會計處理原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4.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為擔保其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其額度由主管機關就保險業實收資本額之範圍內定之,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實際需要及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5.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信託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令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或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權益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
  6.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7.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處分。
  8.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
  10.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1.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五…
  12.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為達到無盈無虧經營本保險之目的,除以國內共保方式分散風險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13.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間內開始經營,並依第四條營業計畫書及本保險相關法令經營。
  14.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6-1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一、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由低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二、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
  15.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6-2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
  16.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公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一、未依本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提存各項準備金,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罰鍰總計達五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17.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
  18. 行政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9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3條 前條人員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者,其就醫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其費用輔導會每半年一次預…
  2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除第二項規定外,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前項人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者,至…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5條 …條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免繳掛號費。但屬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者,不予免繳。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無職業者,準用前項規定。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6條 第二條人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惟未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醫療費用由輔導會補助之。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8條 …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由輔導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9條 輔導會各服務、安養機構,應協助本辦法適用對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或就醫等事宜。
  25.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額:一、權益總額:普通股股本、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27.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其計算範圍如下:一、保險風險:(一)壽險風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及失能風險、脫退風險及費用風險。(二)非壽險風險:保…
  28.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第五條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係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
  29.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二)保險業最近二期…
  30.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一、保險業於發行時或發行後對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之持有人進行相關投資或融資,有減損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