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除第二項規定外,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者,至輔導會及國防部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