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9 / 200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4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1條 …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1條 …之管理及檢點。三、警告傳達及標示。四、健康管理。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七、扎傷事故之防治。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九、緊急應變。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2條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8條 …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四、氧氣濃…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冷藏室、冷凍室、地窖及其他密閉使用之設施內部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得與外部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0-1條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HZ)之加速度(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M/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二、水平振動三分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每日容許暴露時…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3條 雇主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3-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4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5條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6條 雇主對作業上必須實施人工濕潤時,應使用清潔之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二十七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一.四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8條 …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9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0條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坑內作業場所以自然換氣能充分供應必要之空氣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1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3條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二、刺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9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三、評估、選定改善方…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3條 …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依申訴人需…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4條 …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5條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四、調整作業時間。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六、實施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