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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應課稅所得額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2.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1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本條例該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3.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行政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建立管理機制。
  7.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
  8.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9.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扣除相關費用及前項獎勵後,其結餘應繳交國庫。第一項獎勵之方…
  10.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應定期向其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績效優異者,得納入該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
  11.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10條 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未依處分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或將產能移轉予其他工廠續為生產者,不得申請補償。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情形,得不定期對於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進行查核;如有前項之情事,已領取補償金…
  14.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補償金後,應協助受處分工廠辦理工廠變更登記或歇業登記,或工廠隸屬事業主體之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
  15.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0條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甄選會全體委員同意於甄選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前項名單,於完成甄選後,應予解密。
  1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1條 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
  1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2條 甄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件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五、主席姓名。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八、記錄人員姓名。九、報告事項之…
  2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
  2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三、履約保證金。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五、委託期…
  2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得要求準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前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記載於甄選文件,並於委託開發契約中載明。
  2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
  2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七、行政作…
  2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2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之收支情形,其所需費用,納入開發成本。
  28.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編造財產清冊,供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30.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