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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 200 頁-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運作過程涉及運送作業者,得合併申請第四條之運送許可。
-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運送期間。三、運送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輸出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於前項輸出國核准輸出許可文件所載之…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及性質。二、接受機構及用途。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2條 核子燃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意外事故賠償責任保險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二、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核子燃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三、料帳管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核子燃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二、廢棄原因。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許可廢棄之核子燃料,應依放射性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核子燃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轉讓期日。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租借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核子燃料之設定質權,質權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質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設定質權原因及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核子燃料之運作涉及運送或貯存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9條 核子燃料之運作,有下列異常或緊急事件之一者,經營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燃料之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妨礙執行安全運作。二、人員接受之輻射劑量…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0條 …條規定辦理。核子燃料之運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託運人應填具申請書,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免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並免依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一、鈾-二三五對鈾-二三八之比例超過天然混合比而未達百分之…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放射…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3條 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申請人有代表…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4條 前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本會得逕行駁回之。申請人無法證明其為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者,本會得駁…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5條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7條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5條 …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者,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條例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第一項申請回復權利之程序及…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復查,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為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3條 …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得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一、就該財產為重大修繕所成立之勞務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二、就該財產所成立之行政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三、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贈與契約…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應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