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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條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1條 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2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建物測量收件簿。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四、建物測量圖。五、建物測量成果圖。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七、建號管理簿。八、其他。
  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3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
  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4條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測…
  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4-1條 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5條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7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8條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9條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6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6條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一、公有公用之建物。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三、學校。四、工廠倉庫。五、祠、廟、寺院或教堂。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6條 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合併或部分滅失等申請複丈完成後,登記機關應將變更前後情形,以電腦繪圖方式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已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完成測繪並登記之建物,前項複丈,如已明確標示變更位置或…
  15. 行政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6條 地籍資料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地籍資料庫。
  16. 行政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
  17. 行政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6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
  18.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所有權,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
  19.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
  20.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21.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22. 行政界標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儲存界標,列冊管理,並得提供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者購買。
  23.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6條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
  24.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6條 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得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
  25.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六、重劃…
  26.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26-1條 重劃會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同意書無誤者,不在此限: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再行辦理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辦竣,且重劃區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
  28.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46條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申請低利貸款。貸款手續得委由重劃會代辦之。
  29. 行政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56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設或加寬之八公尺以下巷道,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辦理都市…
  30.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6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