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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人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事項。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五、職員訓練、進…
  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二、概(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五、付款…
  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辦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三、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四、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五、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六、…
  1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1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1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14. 考試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業由考選規劃司辦理。
  15.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16. 考試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18. 考試心理測驗規則 第4條 採行心理測驗時,其種類、評分、參考標準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各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19. 考試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4條 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20.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21.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
  22.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考試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4條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並…
  24. 考試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25. 考試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 考試監場規則 第4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27. 考試監場規則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
  28. 考試監試法 第4條 監試時如發現有潛通關節、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
  29.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30.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題庫整合資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採最少業務使用需求原則,系統帳號為唯一性,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題庫小組委員帳號應配合題庫建置科目與期程設定權限。考選部人員應依業務需要設定帳號及權限,並於離職或調整職務時,註記停止或變更帳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