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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 200 頁-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人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事項。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五、職員訓練、進…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二、概(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五、付款…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辦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三、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四、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五、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六、…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考試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業由考選規劃司辦理。
-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 考試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 考試心理測驗規則 第4條 採行心理測驗時,其種類、評分、參考標準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各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 考試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4條 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
-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考試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4條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並…
- 考試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 考試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考試監場規則 第4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 考試監場規則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
- 考試監試法 第4條 監試時如發現有潛通關節、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
-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題庫整合資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採最少業務使用需求原則,系統帳號為唯一性,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題庫小組委員帳號應配合題庫建置科目與期程設定權限。考選部人員應依業務需要設定帳號及權限,並於離職或調整職務時,註記停止或變更帳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