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