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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
  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
  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公民營事業須於期限…
  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
  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完工後,應辦理工程結算及工程驗收;於完成結算及驗收後,應將竣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工程驗收紀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竣工圖說應經監造單位簽認,工程結算應經會計師簽…
  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1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或其他相關原因消失後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1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船舶遇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公民營事業通知,移泊或出港避風。
  12.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使用之設施,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而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之虞者,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17.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標示其批號及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事項。
  18.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粉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混合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19.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液劑調配容器。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三、攪拌設備。四、過濾設備。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20.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攪拌乳化設備。二、調勻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21.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油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油劑調配容器。二、攪拌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
  22.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23.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煉合設備。五、模製設備。六、乾燥或冷卻設備。七、定量分裝設備。
  24.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眉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原料調配設備。二、製筆芯設備。三、製筆身設備。四、筆身油漆設備。
  25.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噴霧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加壓充填設備。三、漏氣檢查設備。
  26.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1條 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稱量設備。二、不銹鋼鍋。三、加熱設備。四、攪拌器。五、量杯。六、溫度計。七、刮刀。八、模型。九、切皂器。
  27. 行政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訓練講習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