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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條 經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6條 …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
  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7條 …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前項規定設立分公司…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4條 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條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條 …,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5條 …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三、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四、於未核定之活動場地從事飛航活動。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在操作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民航局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或活動場地時,得洽請有關…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1條 …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1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4條 …理或大改裝之工作,未依照民航局或原製造廠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關核定之技術文件執行。二、執行修護或改裝未經檢定合格範圍內之工作項目,或執行經檢定合格項目,而缺少所需特種裝備、設施、工具或技術文件。三、修護能量包括所有人員、設…
  11.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查。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12.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3條 …索隔離。在航行中,該庫應嚴予閉鎖。船舶火藥庫之設置由航政機關核定。
  13.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9條 …場供他人航空器使用而收取費用者,其費率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之。
  14.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0條 …場之航空器型式,應經民航局就航空器性能、場面設施及附近地形等核定之。
  15.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4-1條 …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二、未滿二足歲之兒童。前項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1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之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未超過攝氏六十度,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或供裝載其他液體產品具有同等火災危險之貨船。八、混載船:指貨船設計以載運散裝油料及交替載…
  1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條 …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載運以核定閉杯試驗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超過攝氏六十度之原油與石油產品,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應符合第肆等級規定並應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第十款隔離閥裝置位置規定。本規…
  1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1條 …,應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專案核定以具有同等效能者代替。
  1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31條 …。八、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其材料應經核定,並具有在高溫下不易著火或不產生毒性或無爆炸危險之性能。
  20.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0條 …予使用。(二)電力裝備與線路,如裝置於通風之排風導管內,應採核定型式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任何排風導管之出口,並應考慮及其他可能引燃之火源,裝置於安全位置。六、手提式滅火器(一)每一裝載車輛之貨艙或每一層…
  2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5條 …機艙空間或類似空間。八、燃油管路及其閥與裝具應為鋼材或其他經核定之材料。採用限制使用之軟管時,除其部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外,該等軟管及其接頭附件應為經核定具有適當強度之耐火材料,其結構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2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1條 …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之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經核定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於機艙空間內,其與起居艙、服務空間相鄰之艙壁與甲板應以金屬材料構成或敷裝以金屬襯板;機艙內應加裝由機艙外可…
  2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82條 …及衛生間等,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七節相關規定之核定型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梯道及逃生路線則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探煙系統。其內部艙壁之型式,通常並不…
  2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8條 …之煙。三、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為經核定不易引燃之材料。
  2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1條 …應准許。(四)電力裝備與線路,裝置於通風之排風導管內時,應採核定型式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任何排風導管之出口,並應考慮及其他可能引燃之火源,裝置於安全位置。(五)排水不應導入機艙或存有引燃火源之其他空間。…
  2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7條 …其他空間之艙壁與甲板上,得為該液貨泵室照明之目的,准予裝設經核定之永久氣密照明圍壁,但應具有適當強度並能保持該艙壁與甲板之完整性與氣密。
  2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0條 …可攜式者在液貨泵室、管路通道及與污油水艙相鄰之堰艙內,應具有核定型之氣體警報系統,以探測可燃之揮發氣體。液貨艙區內之其他空間亦應有適當之佈置,以在露天甲板易於接近之位置探測可燃揮發氣體。
  28.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17條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其圖說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
  29.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4條 …或其重要部分經修改時,或變更船舶之使用目的或型式時,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於適當時期,就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必要時並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作航行試驗。
  30.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60條 航政機關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按船舶之性能,核定用途及航行限制者,應於船舶檢查證書內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