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7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第伍等級防火構造 › 第二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第107條 在分隔液貨泵室與其他空間之艙壁與甲板上,得為該液貨泵室照明之目的,准予裝設經核定之永久氣密照明圍壁,但應具有適當強度並能保持該艙壁與甲板之完整性與氣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