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
該界限各門之材料並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但液貨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