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6 / 200 頁-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6條 界址點號依下列原則編定: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二、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6條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以用立體測圖法為主,必要時得採正射投影法或糾正鑲嵌法。其作業方法如下:一、地籍調查。二、布設航測標。三、航空攝影。四、像片認點。五、實地控制測量。六、空中三角測量。七、界址點坐標測量。八、測圖或糾正鑲嵌…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16條 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地區名稱。二、日期。三、氣候。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五、航高、航線及對地速度。六、底片種類、號數及比例尺。七、露光時間及沖洗藥品。八、作業人員。九、其他有關資料。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6條 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6條 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46條 地籍原圖著墨後,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6條 (刪除)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0條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1條 製圖種類如下:一、地籍圖。二、地籍公告圖。三、段接續一覽圖。四、地段圖。五、鄉(鎮、市、區)一覽圖。六、直轄市、縣(市)一覽圖。七、其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2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3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4條 (刪除)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5條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二、數值化建檔。三、面積計算。四、成果檢核。五、成果管理。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6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7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8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9條 地籍公告圖應依地籍藍曬底圖複製。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酌量縮放之。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公告圖應以數值法方式製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76條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基本控制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6條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1條 (刪除)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2條 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6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一、土地複丈申請書。二、土地複丈收件簿。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四、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五、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六、土地複丈圖。七、土地面積計算表。八、分號管理簿。九、土地複丈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6條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6條 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3條 …√F))√F(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二)1/600及1/1,0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4(4√F))√F(三)1/1,200比例尺地籍圖:(0.25+0.07(4√F))√F(四)1/3,00…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6條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下列資料: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坐標及附近圖根點點號、坐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二、土地面積。三、參考圖。四、地籍調查表。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0條 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一、因增建或改建。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