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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 200 頁-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際用量,計算其每日平均使用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上個月使用量較前一年月平均使用量減少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並以最近一年之使用量,計算其每日平均使用量。2.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由,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三)…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二、燃料乙醇(以下稱E100酒精汽油):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分之零點五(體積/體積)之乙醇為燃料者。三、生質柴油:以化石柴油摻配脂…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生產地點。二、設備規模。三、設計產能。四、生產計畫(包含生產製程、投入使用原料、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定對象研究測試及示範推廣使用,不得轉售。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以外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之摻配,應於從事摻配業務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逐批申請核准:一、汽油、柴油批發業登記證。二、在…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生質燃料業者從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輸入、銷售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國外生產地點。二、輸入方式。三、計畫輸入量。四、銷售計畫。五、主要產品之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六、品…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申請或資料申報內容,不得為不實申報。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受理查詢礦區與礦業保留區及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案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礦場安全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0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一、對礦場安全改進提供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有良好績效者。二、發明、編撰或編製礦場安全教材教具、改進教育訓練方式或主動推行礦場安全教育訓練有具體績效者。三、對礦場安全…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1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處一次或二次警告: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重者。二、有關礦場安全事項記載不實,影響礦場安全業務者。三、對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者。四、對礦…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2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令礦業權者變更之: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者。二、對礦場安全措施失當,引起重大災害者。三、對礦場災害之搶救、處理失當,致損害生命、財產者。四、對礦場安全…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前條處分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4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移交新營運者時。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投資興建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範圍及期間。二、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三、財務條件及融資。四、風險分擔及保險。五、用地取得、管理及租金。六、工程時程、設計、施工及品質之監督。七、經營管理之監督。八、費率計算方式及…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