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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 200 頁-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證券商依規定同時經營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業務二種以上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證券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兼營期貨業務,其期貨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期貨交易法規規定辦理。證券商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兼營票券…
-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債務工具投資:1.證券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二)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
-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八、應付帳款:(一)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包括證券商買進營業證券應付成交價款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應付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應評估是否具有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以將收益及費損分類至適當之種類。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一、收益:(一)經紀手續費收入:證券商受託買賣、辦理融券、借券業…
-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證券商顧問之酬金:(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
-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十)經營權之改變對證券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證券商及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
-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條 為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之淨值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為負數。二、無能力支付其債務。三、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5條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定。二、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優先順序之決定。三、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方式之決定。四、本基金委託存保公司賠付債務、承受資產之種類及…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原則,決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虞者。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處理之成本較低者。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得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列入處理之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本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後,得繼續辦理下列事項:一、已列入處理金融機構之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報事項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二、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1條 …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且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可行性分析。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六、經營風…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四、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區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四)被投資公司未…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五、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六、董事會對於申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